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焦作市档案学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焦作市档案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的学术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河南省档案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组织全体会员,团结广大档案工作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 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促进档案人才的成长,推动焦作市档案事业的发展,为焦作的两个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焦作市档案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焦作市民政局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焦作市档案局、焦作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河南省档案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开展档案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档案学优秀成果的评奖,发现和向有关部门推荐人才; (二) 协助焦作市档案局培训档案人员,普及档案学知识,提高档案人员的学术理论水平; (三) 收集和介绍省内外档案学术研究和档案工作信息,开展档案咨询服务,为经济建设和其他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四) 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五) 发展会员,并向河南省档案学会推荐会员; (六) 参加河南省档案学会和焦作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加强同兄弟市地档案学会和其他有关学会的联系,交流学会工作经验。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各县(市、区)档案学会,为本会的单位会员;凡具有法人资格和本会五名以上个人会员的企事业单位,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四)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1、取得助理馆员以上职称或其他相应职称的档案工作者和档案教学、科研工作者; 2、大学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毕业从事档案工作一年以上者; 3、中专(高中)毕业并从事档案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实际工作经验和有一定研究能力者; 4、从事其他专业工作,但热心于档案学研究并有一定成绩者; 5、领导干部中积极支持档案工作和学会活动者; 6、中国档案学会、河南省档案学会在本市的会员,为本会的当然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单位会员入会,须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即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个人入会,须由本人填写入会申请书,并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必要时,本会可直接吸收会员。个人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退会的自主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有创造性研究成果,或热心于学会工作有突出贡献者,本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焦作市档案局审查并经焦作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焦作市档案局审查并经焦作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焦作市档案局审查并经焦作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焦作市档案局审查并经焦作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焦作市民政局和焦作市档案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焦作市档案局审查同意,并报焦作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焦作市档案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焦作市档案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焦作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焦作市档案局和焦作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9年12月15日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焦作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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