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用手续、范围 1、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公开开放的档案。 2、外国组织或个人利用已开放的档案,必须经市档案局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利用。 3、单位和个人利用尚未开放的档案,应持介绍信并经馆长同意,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4、利用集体、个人所有的档案,须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方能利用。 二、利用程序 1、来馆利用档案、资料时,应先填写“利用档案资料登记”,然后在档案馆阅览室查阅。 2、摘录、复制档案资料,需经管理人员批准,复印件经本馆盖章后方可生效。 三、利用收费 1、按照国家、省、市档案法规的要求,本馆实行有偿服务。 2、收费按照省、市物价行政管理、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利用纪律 1、从本馆摘抄或复制尚未公开的档案、资料,不经同意不得在公开刊物上登载,个人不能私自保存和外传,用后应交单位档案室保管或销毁。 2、利用档案、资料者,要爱护档案资料,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勾划、圈点、涂改、折叠、抽取和损毁。否则,依情节给予警告或罚款。 3、严禁在阅览室内吸烟。 4、负责利用的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热情接待,严守岗位,履行职责。 5、对用完的档案资料,管理人员要及时检查,清点、收回、入柜,不得在阅览室过夜。 |